当前我国互联网行业相关法律、政策、标准与治理体系正不断完善,国家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相继出台,在此背景下,我国互联网广告产业也将随之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不断朝着新的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
为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合规、健康、有序发展,中广协互联网广告委员会现推出“互联网广告法规政策动态观察”栏目,聚焦行业政策、监管动态、数据安全及平台经济等重大问题,旨在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推动行业各主体规范自律,营造绿色、健康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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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向
◎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意见征求
◎ 最高法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细化“互联网专条”适用标准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 商务部就《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防范数据造假
监管动态
◎ 《全国医疗机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即将出台,提升医疗健康数据的整体安全水平
◎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平台治理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细化电商平台责任
一条平平无奇的分割线
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一、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三、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四、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五、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六、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七、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来源:新华社、央视新闻)
No.
02
意见征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利用网络实施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规范体系。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都属于混淆。
二、扩展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方式。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都属于宣传。
三、强调对“刷单”、“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恶意的数据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定强调,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四、明确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No.
03
监管动态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8月17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行动旨在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开展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要求,聚焦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用户权益、威胁数据安全、违反资质和资源管理规定等四大方面8类问题。
在侵害用户权益方面重点整治: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启动弹窗信息页面未提供显著、有效的关闭或跳过功能,或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下载其他应用软件或跳转至其他页面;未征得用户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或未向用户明确列出第三方主体身份信息、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及个人信息种类等;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时,未提供显著、便捷、有效的关闭选项。
在威胁数据安全方面重点整治:在用户数据收集、传输、存储等环节,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时,未按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安全评估、日志审计等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官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细化电商平台责任
8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四章化妆品经营管理方面,重点强调和细化了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为净网清源提供制度保障。具体包括:
一、要求平台经营者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且应保存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二、要求平台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明确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日常检查与管理职责,发现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发现涉及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的,也应及时报告。
四、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停止向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向其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